相较于我们熟知的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诸如银行账户里的数字或名下的不动产,社保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承载着晚年生活的养老金,它们不仅仅是经济价值的体现,更承载着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责任。
正是这种财产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的叠加,使得关于这些资金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能否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成了一个法律实务中颇具争议且难以简单定论的问题。
如果我们仅仅从《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字面解读入手,试图直接找到一个明确的答案,恐怕会像雾里看花,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到社保金、公积金、养老金的案件时,往往会秉持一种审慎的态度。这种谨慎很大程度上源于对社会基本民生的关切以及维护社会整体稳定的考量。
通常而言,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视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此外,《民事诉讼法》也明确强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必须为被执行人及其赡养的家属保留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开支,这无疑为触及这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设置了一道重要的屏障。
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个难题。在案件尚未进入正式的执行阶段,作为寻求权益实现的申请执行人,
往往难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没有任何其他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即使借助网络查控系统,也只能反映查询当时的财产状况,无法完全排除在申请执行时可能存在的其他未被发现或隐匿的财产)。
更遑论在诉讼伊始,如何预先考量并确保被执行人未来的基本生活需求。这就使得在执行前的诉讼保全环节,如果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上述“三金”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常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那么,一旦案件进入到强制执行的阶段,情况又将呈现怎样的面貌呢?
社保账户:一道旨在保障基本生存的“安全锁”
作为国家精心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首要目标是为公民在遭遇年老体衰、疾病缠身、意外工伤、失业困境、生育需求等风险时,提供法律框架下的物质援助。
这是一种带有强制色彩的社会互助机制,强调风险共担,旨在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生活。
在具体运作层面,我们通常理解的社保体系包含两个关键的资金池:其一是统筹基金账户,这部分资金汇集起来,用于在各个社保项目之间进行统一调配和风险共济,毫无疑问,这笔资金是绝对不允许被强制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就明确指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查封、冻结或扣划。
这就像一个公共的生命线,维系着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转,自然不能被挪用于偿还个别债务。
其二是个人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账户的资金在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前支取的。只有当参保人不幸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尽管在部分地区,出于便民考虑,允许离开本行政区域的参保人申请提前提取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但这通常需要按照严格的个人社保清理结算流程进行,
一旦提取,之前所缴纳的年限往往会清零,若未来再次参保,则需重新计算缴费年限,这种机制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提前支取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允许强制执行社保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就相当于变相地允许提前支取这部分资金,这与《社会保险法》所强调的保障基本生活、长期积累的立法初衷是明显相悖的。
因此,笔者倾向认为,从维护社会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和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角度出发,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其社保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是不应被强制执行的,不应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这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优先顺位。
住房公积金:一把指向特定居住需求的“钥匙”
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的一种具有强制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蓄。
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为职工个人提供最基础的住房保障支持,帮助他们实现安居乐业的梦想。与社保有所不同的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是可以被提取使用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提取行为要求同时注销账户,而另一些则不需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当职工遭遇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选择出境定居等情况时,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通常会要求同时注销其公积金账户。
而在账户仍然保留的情况下,只有以下几种特定情形才允许提取账户中的资金:1、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3、用于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被严格限定在与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相关的领域。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考虑是否强制执行公积金账户余额时,也应参照上述提取条件进行判断。
只有当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这些条件,且在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执行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例如,如果被执行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公积金账户已具备提取条件,并且确实没有其他更易于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执行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在执行前,同样需要确保不会影响到被执行人最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养老金:退休后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
养老金,又常被称为退休金,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项关键待遇,其核心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辛勤工作一生后,退休生活的基本经济来源,确保他们能够安度晚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
被执行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养老金,应被视为其在第三方机构(通常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享有的持续性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畴。
这意味着,当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这部分养老金进行冻结和扣划。
然而,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是,在实际执行养老金之前,法院必须为被执行人及其需要赡养的家属预留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这再次强调了法律在寻求债权人权益实现与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之间的微妙平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养老金的支付方,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义务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进行冻结和扣划。
这在实践中是将养老金视为退休人员的一种收入来源,可以用于偿还债务,但其前提是绝不能危及到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质量。
在保障与执行之间寻求平衡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论是社保金、住房公积金还是养老金,法律和司法实践在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时,都持有一种相对保守和审慎的态度。
只有在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在执行相关资金后,仍然能够保障其及其赡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开支的前提下:
在离退休之前的社保账户余额,由于其核心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法律对提前支取的严格限制,通常情况下仍然不宜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满足特定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例如当被执行人已经退休或者符合其他法定的提取条件时,则可能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离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可以被视为其退休后的收入来源,在确保其基本生活无虞的前提下,可以被法院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由此可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之间,进行细致的权衡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