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个规定
1.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18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中央政法委2015年3月26日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两高三部”2015年9月2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4.为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最高检出台的两个文件:
(1)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目前存在的“三不”问题及后果
1.“不愿填”会造成不良甚至严重后果:若应报未报,一次要予以约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未记录报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2.“不会填”会影响填报质效甚至导致无效:
(1)姓名、单位、职务要写明;
(2)被记录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要写清;
(3)过问或干预、插手方式和时间要写准;
(4)处理情况记述要清晰。
3.“不敢填”的顾虑完全可以打消:
(1)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
(2)“留痕”备查;
重大事项填报相关规定解读
1.填报主体: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
2.填报对象:对来自有关领导、熟人、亲友、同学、同事、战友等各方请托以及反映情况、咨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如实记录填报。填报对象基本涵盖了我们所有“朋友圈”。也就是说,凡是与办案无关的人,请托过问案件的,都要填报记录,即使你没有去过问了解也要填报记录。
3.填报内容:
(1)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泄漏案情、推荐律师、接受吃请、借用财物,在评估、拍卖中弄虚作假,以及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
(6)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4.不予填报范围
(1)履行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不需要填报。《实施办法》第3条明确,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依程序办理,而不是填写进重大事项登记表。
(2)履行工作职责:①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②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这里的履职是指了解过问不需要填报,如果以履职为名行干预插手行为的,需要填报。
(3)与案件密切相关: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承办人不需填报。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当事人、律师等必须要向案件承办人本人了解不需填报,若向案件承办人以外的人了解是需要填报的。
5.记录填报注意事项
来自各方请托以及反映情况、咨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如实记录填报。(除请托事项外,反映情况、咨询了解也要填报。)
(1)只要有具体的案或事的指向的,均须填报。
(2)所记录重大事项不一定是涉及违规的,不一定是产生严重后果的,不一定记录了就说明我们检察人员有问题的。
保障机制
1.保密措施要求
(1)《工作细则》第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于记录报告事项,除检务督察部门专人外,非因工作需要且经严格审批,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
(2)《工作细则》第十六条: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2.纪律要求
(1)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2)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报告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对于如实记录过问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